中新網重慶9月22日電 (郝紹彬 肖風雲)在校中專生預交了4000元大專學雜費並簽了就讀承諾協議,參加成人高考後選擇到其他院校就讀,預交費用是否應當退還?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2日透露,該院對該起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學生要求退費理由正當,判令學校如數退款。
  2012年4月,在重慶市某學校在讀中專的彭小小(化名)被所在學校告知,如果在規定時間內預交4000學費,待參加完當年的成人高考後,便可到重慶某學院讀大專。
  為圖保險,彭小小預交了4000元學費,並與學校簽訂了就讀該學院大專班承諾書。之後彭小小發現,該大專班系重慶某學院與自己就讀學校聯辦,教學點就在本校,故自行修改了高考志願,並最終被重慶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錄取。
  要求退還預交學費遭拒後,彭小小將母校起訴至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雙方對4000元費用是否為預收學費各執一詞。
  彭小小認為,其在校就讀期間已交納當年學雜費,學校再次收取的4000元費用只能是預收的大專班學費。因未實際在該大專班就讀,學費應退還。
  學校辯稱,學校預收學費的對象是報考且被大專班錄取的學生。彭小小未報考、也未被錄取,故該4000元並非預收學費,而是學校為彭小小參加成人高考考前培訓費用。彭小小參加了培訓卻要求退還費用,於法無據。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代收此筆費用後,並未將其交付給重慶某學院,且彭小小當年參加成人高考後,也沒有在大專班就讀,學校應將該費用返還。學校稱所收4000元系對彭小小進行成人高考考前培訓的費用,但其出示的學生考勤登記表、成績單等證據僅為學籍資料,與考前培訓並無關聯。遂判令如數退款。
  法官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重慶市某學校主張彭小小所交4000元費用是培訓費用且實際對其進行了培訓,但其所舉示的學生考勤表、成績單等證據均系學籍資料,並不能證明所收4000元費用為培訓費用,也不能證明彭小小接受了學校的培訓,故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原標題:中專生預交4000元大專學雜費 考取新校要求退費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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